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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业绩|"不良影响"注册商标驳回案一审胜诉

2026.10.26 Source:若山律师事务所

近日,若山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取得一审胜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不良影响"这一《商标法》中法院改判率最低、最难突破的"绝对理由"条款上,我所代理律师实现了实体改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属于绝对禁用条款——商标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被诉决定维持率长期处于高位,涉及宗教因素的案件改判率尤其低。本案以"商标整体含义 + 我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 三十年长期使用事实"为论证主线,为客户争取到有利的一审裁判结果。  

代理律师:魏玮丨李盛楠丨彭宇薇   


案件回放:三十年品牌标识,突遇“不良影响”驳回

"Sunniwell"是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994年使用至今的品牌标识,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合法存续三十余年,并拥有多件有效注册商标。

2025年,公司在推进相关商标补充注册的过程中,"朝歌科技Sunniwell"案件回放:三十年品牌标识,突遇"不良影响"驳回商标的英文部分因被认定涉及宗教含义、具有"不良影响"而未获准注册,相关认定主要涉及"Sunniwell"中的"SUNNI"可译为"逊尼派"。

公司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若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本案之争点,并非"商标是否近似"这类相对理由,而是:英文标识中的部分字母组合具有宗教含义,是否意味着我国相关公众会将诉争商标整体识别为宗教用语,并据此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






为什么这一条抗辩如此关键?

"不良影响"属于绝对禁用条款。一旦该驳回决定生效,不仅本次补充注册无法实现,已注册的其他同类"Sunniwell"商标还可能被依职权无效宣告;而无效宣告的后果是"自始无效"——三十年的使用效果被一并否定,客户将面临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本案的抗辩目标从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决不能让"具有不良影响"这一认定生效。




代理工作:围绕"整体含义"与"实际认知"组织论证


针对本案争议,若山代理团队将法律论证与品牌使用证据相结合,从两个层面提出代理意见。


论点一:立足商标整体构成,分析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

诉争商标由中文"朝歌科技"与英文"Sunniwell"组合而成。"Sunniwell"本身是整体臆造的词汇,对其含义的判断,应结合标识的整体构成以及我国公众的文化传统、语言习惯展开。

对于其中"SUNNI"的含义,还需进一步分析相关公众是否会自然地作出相应拆分与理解,以及该含义是否会影响公众对诉争商标整体的认知。不能仅由部分字母组合的词义,直接推导出诉争商标整体具有宗教含义及不良影响。

论点二:梳理三十年使用证据,还原标识真实的商业面貌

围绕"Sunniwell"自1994年以来的使用情况,代理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跨越三十余年的证据材料:从创业初期签订的产品开发协议,到与华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头部企业的长期合作,再到国家级科研奖项、国际认证与海外合作协议——这些材料共同还原了该标识在企业经营中的真实使用场景与市场指向,为判断相关公众如何理解和识别该标识提供了扎实的事实依据。

代理团队据此论证,"Sunniwell"在具体商业场景中始终发挥着识别企业及其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脱离其整体构成与使用背景,仅依据局部字母组合认定其具有宗教含义。



一审裁判:撤销驳回复审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臆造词汇,并不具有特定含义,我国相关公众不致将其识别为宗教用语,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抗辩重心自始在于"不良影响"这一绝对禁用条款。此次抗辩目标已经实现——法院明确认定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至于商标近似问题,并不影响客户对现有十余件有效"Sunniwell"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后续亦可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程序另行解决。



若山观察:"绝对理由"案件的适用边界与启示

本案为涉及外文臆造词的商标"绝对理由"驳回争议提供了鲜活的个案参考。

其一,坚持商标审查的整体性原则。不能仅凭商标中某个字母组合在特定语境下的含义,就否定商标整体的可注册性若山观察:"绝对理由"案件的适用边界与启示——尤其是在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形成独立商业含义的情况下。

其二,尊重长期使用所形成的市场认知。"不良影响"的判断不应是脱离市场的机械审查。商业主体持续使用所形成的市场认知,正是衡量相关公众普遍认识的重要依据。

其三,在"绝对理由"案件中,紧扣"适用边界"比空泛地争执法条更有力量。本案代理团队没有停留在"使用证据能否对抗禁用条款"的抽象争论上,而是把证据用在刀刃上——用它去还原标识的真实商业面貌,去印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最终推动法院完成了对"不良影响"适用边界的精准把握。





从争议焦点的精准识别,到三十余年使用证据的系统梳理,再到庭审中的法律论证,若山知识产权团队以扎实的证据工作与清晰的抗辩逻辑,为客户守住了最核心的商业利益。



若山律师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行政诉讼、商标无效宣告及品牌维权等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若您的企业正面临商标确权争议,或希望为自有品牌构建更稳固的知识产权护城河,欢迎与我们联系——让专业的人,在关键的时候,为您守住关键的利益。


律师介绍
BEIJING RUOSH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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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玮 

北京若山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魏玮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在知识产权、公司法、诉讼仲裁等领域深耕多年,曾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任职。早年作为专利代理人负责大量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行政诉讼、境外(欧美日韩)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后转型从事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专利纠纷、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常年法律顾问、商业秘密诉讼和合规、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证券合规、劳动仲裁、财税争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凭借工科基础和财务能力以及法律实践经验,能够与企业充分沟通并有效理解企业需求,将法律法规与企业需求深度融合从而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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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楠 

北京若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盛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拥有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历,获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职称,至今拥有16年商标工作经验,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员、审查员,审理商标复审、无效等疑难案件;执业期间,专注解决复杂商标的权属纠纷,代理商标确权案件、行政诉讼及侵权诉讼等。服务客户包括北京朝歌、顺丰集团、小米科技、中国政法大学、红日药业、旷视科技、韩国春雨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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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薇 

北京若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宇薇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及常年法律顾问领域的法律实务。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及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参与代表大型企业处理复杂、重大的民商事案件,涵盖各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著作权权属与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及仲裁法律实务经验。参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合规性梳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出具等服务,服务于国央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互联网企业等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